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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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445號債權人 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采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楊祈勇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楊祈勇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