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9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修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及同法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然否認有何殺人未遂之犯行,然本件有證人即告訴人 劉寶貴 、證人 劉凱銘劉鼎輝劉蘇鶯妹曾兆勇 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共30張、現場勘查照片共30張、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扣案物品清單、全聯龍潭中興分公司交易明細1紙、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等在卷可參,另有打火機1個及疑似汽油容器3個扣案可佐,堪認被告前開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以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於常情,常人於遭此重罪訴追之情形下,常有匿責逃亡、趨吉避凶之虞,且被告先前即有2次遭通緝之紀錄,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固坦承其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然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未遂之犯行,然本件有證人即告訴人劉寶貴、劉鼎輝之證述;證人劉凱銘、劉蘇鶯妹、曾兆勇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刑案現場照片共30張、現場勘查照片共30張、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等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打火機1個及裝載汽油之容器3個可佐,堪認被告前開犯罪嫌疑重大。而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遭通緝之紀錄,此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復被告上開所犯2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其刑責之重,衡以常人通常係有趨吉避凶、規避重責之情,堪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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