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曾幸芬 被告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林美珠 被告 王嘉祥
吳碧雲 被告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賜杰 被告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