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