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璞 訴訟代理人 呂憲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榮秀 即龍城釣蝦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