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3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須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24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即登報期滿
3個月後起算,3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98年5月1日登報並在98年8月3日(原為98年8月1日,因放假日順延)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8年11月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2月3日始為聲請,顯已逾期,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8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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