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黃南洋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法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10分之1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