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訴人丁○○桃園縣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永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訴人丁○○桃園縣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永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