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住所變更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潘維成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營業住所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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