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泓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訂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212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2月、7年2月、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99年7月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1日等情,有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最後裁判法院,經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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