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等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訴訟救助等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及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四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文賢法官梁玉芬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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