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零 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於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為警查獲被告持有之物品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鑑定後,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059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裁定送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28日通知釋放,且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檢驗後淨重為
0.05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5月7日出具之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見96年度聲沒字第497號卷)。足見扣案之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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