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1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對被告乙○○聲請調解,惟因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期日到期而調解不成立,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3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