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富美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
卡)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20日給付。
理由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6號裁定自民國98年7月23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經分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辦理,本院於99年8月26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出,自裁定確定次月起至債務人長子103年7月成年止,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672元;自103年8月起至債務人次子106年3月成年止,每月清償12,089元;自106年4月起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次月起算滿8年止,每月清償15,506元,合計96期之三階段更生方案,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經分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辦理,於99年11月22日以異議有理由,廢棄原裁定,發回民事執行處由司法事務官續為處理。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每月必要支出包含具擔保之房屋貸款費用,可知相對人於履行更生計畫期間亦將清償有擔保及有優先債權,故該具優先權之債權人高雄市政府、元大商業銀行(下稱系爭債權人)債權應剔除於更生計畫外等語。異議法院認債務人就擔保債權履約情況良好,更生方案列入系爭債權人所預估不足受償債權額與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按比例受償,不僅使其受有重複受償之可能,亦損及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利益,且系爭債權人針對如何計算該不足受償債權額之基準未有合理論據或釋明,是認異議有理由。
三、本院依異議法院裁定意旨,將系爭債權人債權自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中剔除,命債務人依更正後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917,049元重新提出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自裁定確定次月起至債務人長子103年7月成年止為第一階段,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8,672元;自103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2,089元;並於107年8月補足總清償金額至917,049元,清償成數為100%,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債務人既已依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裁定意旨更改更生方案,並願意百分之百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遠低於高雄市最低生活費,自無多餘金額即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國泰世華│151853│1436│2002│1199│├────┼─────┼─────┼─────┼────┤│台新銀行│234378│2216│3090│1851│├────┼─────┼─────┼─────┼────┤│中國信託│120948│1144│1594│955│├────┼─────┼─────┼─────┼────┤│兆豐銀行│48145│455│635│380│├────┼─────┼─────┼─────┼────┤│聯邦銀行│43097│408│568│340│├────┼─────┼─────┼─────┼────┤│遠東銀行│143438│1356│1891│1132│├────┼─────┼─────┼─────┼────┤│華南銀行│1478│14│19│12│├────┼─────┼─────┼─────┼────┤│渣打銀行│173712│1643│2290│1372│├────┼─────┼─────┼─────┼────┤││每月清償金│8672│12089│7241│││額││││├────┼─────┼─────┼─────┼────┤│清償成數│100%││││├────┴─────┴─────┴─────┴────┤│備註:││1.本表係依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364號裁定意旨,將高雄市政││府與元大銀行所陳報預估不足受償債權額自更生方案中剔除││,故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額為917049元。││2.本表係假設本裁定於100年5月確定,以100年6月至103年7月││為第一階段,103年8月至107年7月為第二階段,107年8月當││月為最後一階段,將來債務人履行時仍應以本裁定實際確定││日為準。││3.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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