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展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展鋐營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99年10月7日│63,000元│AA0000000││││司│行二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