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小字第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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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言
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陳士軒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兌現
,被告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爰依票據關係
請求給付票款及利息,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各1件
為證。被告到庭以其係因投資加盟「小哈波」,嗣有糾紛,訴外
人啟發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件支票返還給被告等語,資
為抗辯。本院認被告以其與訴外人間之糾紛為抗辯,核與票據無
因性及流通性不合,不足為取,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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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城小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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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新台幣)│││││
├─┼────┼──────┼─────┼──────┼──────┼─────┼──┤
│1│乙○○│97年4月1日│50,000元│97年4月1日│97年4月1日│BEB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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