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1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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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1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30日上午10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則為被告丙○○積欠原告上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書、就學
貸款利率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1│30,735元│息3.175%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2│39,403元│息2.925%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3│39,403元│息2.925%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5年7月1日│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4│38,483元│息3.07%計算之利息│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