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086號

原告 沈忠聖

被告 毛玉櫻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王藹芸 律師

被告 廖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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