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東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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