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7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文奎
王吉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文奎、王吉源間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44,5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5,6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