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小調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洪瑞卿
相 對 人  黃芷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