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睿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婉萍
許軒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婉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8,42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9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