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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