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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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懿中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
陸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之先位聲明主張: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95年4月7日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張家禎
應就系爭土地於95年6月8日以買賣原原因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備位聲明則以詐害債權為由,請求撤銷被告間就
系爭土地之買賣債權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及塗
銷,並回復被告張懿中所有。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前
揭法條規定,應以原告前開先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而定之。
查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以其所確認標的即系爭土地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311,266元【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謄
本102年1月公告現值23,457㎡/元面積1,476㎡權利範圍
2分之1=17,311,266元】;至原告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以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431,670元定之。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
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17,311,266元核
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16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4,740元,本件尚應應繳159,676元,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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