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00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請求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本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一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尚欠新臺幣陸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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