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98號聲請人丙○○即 古旺進
乙○○即古旺進之甲○○即古旺進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己○○
樓之6庚○○上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理由中關於「戊○○」、「 張璧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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