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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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29號聲請人丁○○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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