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度偵字第5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
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經於民國98年1月19日將其收押,至98年4月18日首次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
法官吳錦佳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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