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天松義務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天松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王天松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王天松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7款、第224條及第224條之1之罪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6月2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王天松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及第
224條之罪罪嫌重大,且於100年5月間至同年11月24日止密集犯案多次,顯見其有一再遂行同一類型犯罪之虞,羈押原因繼續存在,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01年6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王天松於本院訊問時,以其妻子身體微恙,希望能交保出去照顧家人為由,以言詞請求交保部分,惟本院認被告仍具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已如前述,且其聲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規定不符,是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