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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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3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天松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天松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天松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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