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7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鍾明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7月26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468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明志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26日20時3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卡拉OK店)。
(三)行為:酒後撥打110,謊報稱「有人持槍對著他」等情事
,經指派員警到場查證結果,未發現如報案所稱之情事
,核被移送人有故意向公務人員謊報災害,致員警疲於
奔波,其行為顯有妨害公務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
範。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證人 徐小玲 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受理報案紀錄表及公務電話紀錄簿、光碟等件附卷可憑。
三、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壹萬貳仟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
文。觀諸該條款規定立法理由明載:「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
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
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可知本條款所規定之
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
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疲於奔命,妨害公務,而可能影響真正
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於酒後報案,經警方到場確認
並無何人持槍對準被移送人之情事,現場僅係朋友聚會慶生
,並依證人徐小玲證述:鍾明志當時表示他是開玩笑的,還
說只要他報案,警方就要到現場維護他的安全等語,足見被
移送人明知上開時地並無任何違法槍枝攜帶,其所稱有人持
槍,確屬謊報,雖非水災、火災等重大災害,然已足使警察
機關懷疑特定、不特定人之身體、生命受有危害之虞,且警
察機關收受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察看處理,被移送人所為
,顯然已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規定,自
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其年齡智識、行
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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