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6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訴訟代理人 詹雁婷
被 告 朱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