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50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楊家瓏
被   告  楊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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