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03號
原告保證責任屏東縣弘展青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龔昭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保證責任屏東縣軒禾農產品運銷合作社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