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9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林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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