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志堅
聲 請 人  蕭富升
相 對 人  蕭宗信
相 對 人  蕭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宗信、蕭詩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18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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