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蕭志堅
聲 請 人 蕭富升
相 對 人 蕭宗信
相 對 人 蕭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宗信、蕭詩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18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