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蕭錦鍾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一││台││台│││││││││期年││中│80│中│上5│││││7││盜│徒四│2│地│偵58│高│9││同│上││執0│││刑月││檢│36│分│易8│││││4│││││署│33│院│1│││││8│├──┼───┼────┼──┼─────┼─┼───┼────┼─┼───┼────┼───┤│妨│有四││南││台│││最│││││害│期月││投│4│中│上5││高│台3││執7││自│徒│7│地│偵9│高│2││法│9│3│8││由│刑││檢│4│分│訴1││院│上2││助8│││││署│3│院│2│││1│││└──┴───┴────┴──┴─────┴─┴───┴────┴─┴───┴────┴───┘
右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R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