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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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債權人 黃羿喬 即 黃子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福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㈢提出對債務人陳福祥請求4,293,900元之原因理由及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