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6號聲請人 黃羿喬 即 黃子倚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福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張瓊文 於97年1月14日向聲請人購買位於臺中市○○○路○段○○○○○號8樓之不動產,因其無法支付頭期款,並積欠訴外人 黃國忠 約45萬元等債務,遂要求聲請人先將不動產過戶,簽訂買賣契約並辦理超貸,詎張瓊文嗣後分文未付聲請人,反夥同相對人陳福祥偽造聲請人印文,將前開不動產過戶回聲請人,並因張瓊文放任,致使前開不動產遭執行法院拍賣,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偽造聲請人印文等情,惟卷內並無此等相關事證,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其請求依據,聲請人僅具狀陳稱相對人涉嫌偽造印章應連帶負責,刑事部分另告等情,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