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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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966號
原   告  林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慕蘭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1,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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