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99年度家訴字第1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4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其於該件民國100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被告 石素蘭 之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趙懷琪 律師答辯書狀內容與事實不符,又違反公序良俗,故有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情事,請求承審 吳素勤 法官禁止彼等代理,經承審法官曉諭不符合禁止律師代理之要件,聲請人即聲請法官迴避。經核與上述情形不合,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文衍正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