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63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5月3日│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84││├──┼───────────┼─────────┼───────────┼───────────┼────────┼──┤│002│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6月3日│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85││├──┼───────────┼─────────┼───────────┼───────────┼────────┼──┤│003│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7月3日│97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86││├──┼───────────┼─────────┼───────────┼───────────┼────────┼──┤│004│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8月3日│9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87││├──┼───────────┼─────────┼───────────┼───────────┼────────┼──┤│005│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88││├──┼───────────┼─────────┼───────────┼───────────┼────────┼──┤│006│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TH297189│││││││止│││├──┼───────────┼─────────┼───────────┼───────────┼────────┼──┤│007│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TH297190│││││││止│││├──┼───────────┼─────────┼───────────┼───────────┼────────┼──┤│008│96年7月27日│10,600元│97年12月3日│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TH297191│││││││止│││├──┼───────────┼─────────┼───────────┼───────────┼────────┼──┤│009│96年7月27日│10,600元│98年1月3日│9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92││├──┼───────────┼─────────┼───────────┼───────────┼────────┼──┤│010│96年7月27日│10,600元│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93││├──┼───────────┼─────────┼───────────┼───────────┼────────┼──┤│011│96年7月27日│10,600元│98年3月3日│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94││├──┼───────────┼─────────┼───────────┼───────────┼────────┼──┤│012│96年7月27日│10,600元│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95││├──┼───────────┼─────────┼───────────┼───────────┼────────┼──┤│013│96年7月27日│10,600元│98年5月3日│9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TH297196││├──┼───────────┼─────────┼───────────┼───────────┼────────┼──┤│014│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4月3日│97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5│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5月3日│9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6│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6月3日│97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7│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7月3日│97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8│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8月3日│97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19│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9月3日│97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20│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1│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11月3日│9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2│96年6月10日│10,700元│97年12月3日│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止│││├──┼───────────┼─────────┼───────────┼───────────┼────────┼──┤│023│96年6月10日│10,700元│98年1月3日│9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24│96年6月10日│10,700元│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25│96年6月10日│10,700元│98年3月3日│9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26│96年6月10日│10,700元│98年4月3日│9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027│96年6月10日│10,700元│98年5月3日│9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WG0000000││└──┴───────────┴─────────┴───────────┴───────────┴────────┴──┘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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