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93年度沙簡字第78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七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四月初某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復犯重利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一二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為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且被告甲○○先後兩案均係犯重利罪,足見原諭知緩刑給予自新機會,無法收預期效果,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