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再審被告南市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為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蘇清恭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