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市區漁會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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