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 林慶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正義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林正義(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正義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叔林正義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海捕魚失蹤,迄今二十六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林正義死亡之判決。
二、聲請訊問證人 林陳月娥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叔叔林正義於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海捕魚失蹤,迄今二十六年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一三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請卷核閱無訛。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已經證人林陳月娥證述屬實,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林正義自六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失蹤,計至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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