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於民國95年10月至97年10月共有收入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並以每月10,800元承租店面供營業及住家使用,其仍有正常收入,而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1,000元,非屬鉅額,且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亦應足以支付,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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