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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