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八六四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法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12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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