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杜文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進南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肆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12
  月10%=1,44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
  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份:38,800元。
三、以上合計為1,478,800元(1,440,000元+38,800元=
  1,478,8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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